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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医院廉洁行医制度

作者: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来源: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编辑: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: 2013-01-23 点击数: 1571


    一、医院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《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》和《广东省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》,遵守卫生部“八不准”的要求,爱岗敬业,救死扶伤,弘扬白求恩精神,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,全心全意为病人健康服务。
    二、医院各类人员在医疗业务活动中,要礼貌接诊,文明待人,热情服务,态度和蔼,不推诿、训斥、刁难病人。
    三、医院各类人员在医疗业务中,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,杜绝药、械采购等过程中的收受回扣或变相谋取私利。不准接受药品、耗材、设备等生产(经营)企业或销售人员以各种名义、形式给予的回扣、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权益;不准接受药品、耗材、设备等生产(经营)企业或销售人员提供(出资)的旅游、垂钓、吃请、休闲和消费娱乐活动;不准要求药品、耗材、设备等生产(经营)企业或销售人员以及患者或其亲属报销、出资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。
    四、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得收受病人或亲属的“红包”、物品和接受宴请。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,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纪检监察部门,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退还患者;难以退还的由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。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、不上交的,视同收受红包处理。
    五、禁止医院工作人员私自与药品推销人员洽谈业务,不准为药品生产(经营)企业或销售人员登记、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。
    六、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医院检查、治疗等收取“介绍费”、“转诊费”等形式的回扣或提成。严格执行转院规定,严禁将病人介绍到下级医疗机构或民营医疗机构,从中谋取私利。
    七、严禁各类人员在治疗及检查过程中收取病人现金,以医谋私。
    八、根据患者病情,规范开药,合理检查,不准开“大处方”、“人情方”、“人情假”或与病情不相符合的诊断书或假报告。
    九、医院职工不得以病人帐号开药,谋取私利。医院职工不得将单位设备带出院外私用。
十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,采购使用中标药品,严禁使用假药、劣药、过期变质药品和无生产批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。
    十一、不准无证或变相无证行医,不准挂靠行医,不准对外承包科室,医生不得私自外出会诊。
    十二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,执行患者住院“一日清单制”,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、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。
    十三、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均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,科室不准设立小金库。
    十四、医院各部门要按照医院统一部署和要求,将廉洁行医、行风建设工作与科室其他工作一起部署、一起落实、一起检查,并纳入科室年度考核,与个人年度奖惩挂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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